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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税费优惠
(1)鼓励新办工业企业。对新办属于支柱、重点产业范围工业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额逾300万元的对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
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,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;固定资产投资 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项目,除享受上述优惠外,给予补贴前期费用10万元。对新办工业企业投产后2年内上缴增值税、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,从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相应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。
(2)鼓励发展规模工业。对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,按照企业上缴税收比上年增加的地方财力部分的20%给予奖励;对规模工业新增技改贷款部分,其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,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;对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新增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,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;鼓励私营工业企业通过资本联合,组建规范化公司,对新公司新增银行贷款由财政贴息2年,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。
(3)鼓励企业技术创新。对被确认为科技型企业,且科技创新项目已形成生产规模的,由财政按项目贷款总额贴息2年,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;凡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并投入实质性运作的,经科技部门确认后从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10万元以上的资助;企业研究、开发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等费用(包括委
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),全额计入生产成本,在所得税前列支。当年列支有困难的,允许在3—5年内分摊。
(4)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纳入社会保险范畴,征缴社会保险费。困难企业可按2000年省政府第58号令的有关规定,申请缓交社保金。
(5)鼓励企业开拓市场。允许企业将销售收入的5%用于业务宣传、业务招待和广告支出,在所得税前列支。
二、扶持工业区发展
(6)省、市级工业区区内企业、县政府当年确定的30家重点企业及区外规模工业企业一律享受三资企业的用电待遇。2001年9月后区内企业免征供电工程贴费。
(7)对省、市级工业区区内固定资产投资上500万元的项目,房产税先征后全部返还给企业,一定五年。
(8)除绥安工业区和黄仓工业区外,赤湖、旧镇、佛昙、大南坂等工业园区工商税收属地方分成部分以2001年为基数,超基础部分80%返还工业区,用于工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还本付息,一定五年。
(9)工业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,除规定上缴中央、省提取部分,全部返还工业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、环境保护和滚动发展。
(10)工业区地价(三通一平包括办证)以基准地价为上限,对投资500—1000万美元的,降15%;投资1000—3000万美元的,降25%;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,可另行优惠。
(11)绥安、黄仓、赤湖、旧镇、佛昙、大南坂等工业区一律实行“无费区”管理。
三、保障工业发展用地
(12)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。县级以上工业区、重点(卫星)城镇的工业项目用地,直接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%上缴中央,属于政府所有权收益部分给予缓交。其它区域的工业项目用地政府所有权收益上缴25%,其余的给予缓交。工业项目和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,除上缴中央30%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,省级留成20%和市级留成10%的部分可以缓交3年,3年后由用地单位(业主)上缴,县级留成40%的给予缓交。
(13)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。县政府每年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金收入中,按不少于5%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,并设立专户管理,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内的配套设施建设,补贴、调节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。
(14)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。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。推行土地年租制,工业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,逐年缴纳租金,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。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、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创办工业企业。
四、加大资金扶持
(15)建立工业发展专项基金。县、乡镇财政每年筹措地方财力部分的4—8%的资金用于工业发展的专项基金,该基金专项用于工业发展的各种奖励、贴息以及重点工业项目的前期费用等款项。
(16)拓宽筹资渠道。各级财政借给本级企业的周转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。建立银企座谈会制度,改善银企关系,加强银企合作。对年销售收入上500万元且年纳税额上30万元的内资工业企业,其贷款若需要担保的,可申请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给予担保。
五、建立激励机制
(17)鼓励干部职工参与兴办工业企业。鼓励机关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(教育系统除外)以留薪留职方式在本县承包、租赁、创办工业企业,3年内工资福利由原单位照发,财政不核减单位的预算包干经费。满3年或提前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,原单位按原职级安排工作。机构改革时对留薪留职人员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和工龄30年以上的机关、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职工,允许以提前退休离岗到企业工作。
(18)鼓励引进外来人才。凡来我县兴办企业的业主本人及亲属可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,工业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,其本人及配偶、子女可随迁调入,不受任何指标限制。未办理我县常住户口的外来企业投资者、经营者子女到我县入托、入园、入学,按本县常住户口对待。
(19)鼓励引进外来资金。凡境内外的单位、个人介绍外商(包括县外资金)到我县创办工业企业,根据引进项目投产后的实际到资额的2‰给予奖励。
(20)鼓励创名牌。凡获得国家名牌或全国驰名商标的,企业或有功人员按入库增值税和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%予奖励;获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产品按30%奖励;获市级名牌或知名商标产品按l0%奖励。
(21)鼓励提高企业管理水平。对获ISO9000质量体系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,获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。
(22)鼓励扩大出口。对于企业自营出口或外贸企业出口我县工业产品比上年增加部分,每增加出口100美元奖励3元人民币。
(23)鼓励乡镇场办工业。进一步完善县级镇财政体制,将乡镇新办工业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%拨付给所在乡镇,以调动乡镇兴办工业企业的积极性。采取税收分成政策,引导乡镇把项目落户到开发或条件较好的乡镇场,引进一方可参与该企业缴纳的50%的税收分成。
六、实行电价折让优惠
对绥安、黄仓、旧镇、大南坂、赤湖、佛昙等六个省市工业区内企业、区外规模工业企业以及县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,比照省电网直供电价执行,其电度电价在执行基本电价的基础上按0.484元
/ 千瓦时计价;非普工业按0.592元 / 千瓦时计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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